(2015)嵩民四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聚杰与付海锋、贾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87号原告:陈聚杰,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张会卿,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学文,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海锋,男,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贾彤彤,女,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系付海锋妻子。委托代理人:范小兵,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贾彤彤姨夫。一般代理。原告陈聚杰与被告付海锋、贾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聚杰及其代理人张会卿、贾学文,被告付海锋、贾彤彤及其贾彤彤的代理人范小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聚杰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聚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聚杰承担。审 判 长 赵云忠审 判 员 张纯举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