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爱果与王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20号原告许爱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利霞,农民。被告王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果与被告王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爱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爱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爱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