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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知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进朝、朱广云与穆大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进朝,男,汉族,1945年6月9日生。原告朱广云,女,汉族,1972年12月22生。委托代理人许宏良,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大伟,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学才,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朝、朱广云诉被告穆大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朝、朱广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朝、朱广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朝、朱广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王进朝、朱广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 萍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