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连方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执行的标的2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