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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孝峰与孙敬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孝峰,孙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019号申请执行人孙孝峰,男,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敬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5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将案款118526元交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