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思登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思登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思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根华。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思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