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范威与罗太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威,罗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范威,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28日,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罗太华,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3日,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范威申请执行罗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07670元,剩余债权总额为407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20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宣沁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