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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峰,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刘峰账户上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