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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总贤与额尔定木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总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赵总贤,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文杰,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总贤诉被告额尔定木图、丽娜、双永刚、满都拉图、吉雅、额尔登其其格、森格淖日布、额尔定朝格图、余春霞、金宝、额日定格日乐、白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总贤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格  日  勒审 判 员 王  海  宝人民陪审员 阿木日吉日嘎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其 勒 格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