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周元光申请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3-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周元光,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元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元光向申请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付19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85.00元。但被执行人周元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元光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