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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某某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42号申请人某某钢铁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蒋欣。申请人某某钢铁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1989.7397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钢铁重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1989.7397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