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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秀立与被申请人黄宸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秀立,黄宸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667号申请人罗秀立,居民。被申请人黄宸熙(又名黄璐),居民。申请人罗秀立与被申请人黄宸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秀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宸熙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宸熙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