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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业余与徐长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96号原告:韩业余,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韩立财,1990年5也29日出生。系原告之子,一般代理。被告:徐长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韩业余与被告徐长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30开庭,原告韩业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立财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韩业余负担。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