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孝连、孟喜娥与朱全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连,孟喜娥,朱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孝连,女,1927年2月15日生,汉族,X县X村人,住X村。申请执行人:孟喜娥,女,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X县X村人,无业,住X村。被执行人:朱全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怀仁县北窑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仁县X镇。现正服刑。本院在执行(2009)朔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全明正在服刑,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张宝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东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