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源县支行与吴善强、张银珍、林昆敏、林雪爱、周仰乐、林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善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张银珍,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昆敏,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雪爱,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仰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雪美,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善强、张银珍、林昆敏、林雪爱、周仰乐、林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186.1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善强、张银珍、林昆敏、林雪爱、周仰乐、林雪美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罗源县房管所及国土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以上情况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鉴于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