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建、曾同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40号申请人肖建。申请人曾同喜。申请人周还珍。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肖建、曾同喜、周还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2月13日,被继承人肖某(公民身份号码:××)因病死亡,申请人肖建(肖某之子)、曾同喜(肖某之妻)、周还珍(肖某之母)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30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肖某生前遗留现金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分行洪湖市支行大同湖分理处的存款7500元及利息(卡号62×××72)由申请人曾同喜继承,该存款于协议生效后由曾同喜支取。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