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定海与余苏弟、杨立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海,余苏弟,杨立广,郑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陈定海。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苏弟。被告:杨立广。被告:郑玉香(曾用名郑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海与被告余苏弟、杨立广、郑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海以被告杨立广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陈定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