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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戴茂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戴茂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杨圣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满子,公司员工。被告:戴茂珺,男,1987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戴茂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