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强方、张美莲、卢雄方、卢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强方,张美莲,卢雄方,卢镜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真文,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卢强方,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美莲,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雄方,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镜方,男,汉族,住龙岩市址永定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强方、张美莲、卢雄方、卢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