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杨某1,男,193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又名杨忠学,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