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953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尚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常 启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