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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5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晏靖、郭丙秋等与潘定升、潘定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定升,晏靖,郭丙秋,晏仲平,张代义,潘定明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5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定升,居民。委托代理人:蒋仲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靖,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丙秋,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仲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义,居民。上述四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宗浩,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定明,居民。上诉人潘定升因与被上诉人晏靖、张代义、晏仲平、郭丙秋及原审被告潘定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给潘定升。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一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