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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焦某某,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郎某某,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理人郎某甲,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郎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