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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寇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寇卫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28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穆雅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卫杰,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寇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7.5元,退回原告107.5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