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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前川街二龙潭公园“博奕”幼儿园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小包,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3颗和白色晶体1小包,从被告人黄某身上收缴毒资人民币2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送检上述检材共重0.3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