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与李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08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宁鑫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与被告李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以其本案诉讼请求已在另案并案审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同祥酒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