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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春伟与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伟,朱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春伟。被告朱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伟诉被告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