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春伟与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伟,朱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春伟。被告朱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伟诉被告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