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雄文与蔡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文,蔡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19-1号原告:陈雄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751。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银英,女,汉族,住清远市区,公民身份号码×××072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文诉被告蔡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原告陈雄文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陈雄文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陈雄文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林振彪人民陪审员 林勇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