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3120号原告崔焕山与被告田广平、李丽丽、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山,田广平,李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崔焕山,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丰,男,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田广平,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丽丽,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皇岛路。负责人:张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高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焕山与被告田广平、李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广平、李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焕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焕山撤回对被告田广平、李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0元,由原告崔焕山负担。审 判 长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唐 丽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茂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