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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崇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崇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关崇舫,男,汉族,住宁夏贺兰县。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崇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