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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运廷与陈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廷,陈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陈运廷,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龙会祥,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廷诉被告陈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运廷负担。审 判 长  彭 文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