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运廷与陈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廷,陈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陈运廷,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龙会祥,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廷诉被告陈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运廷负担。审 判 长 彭 文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