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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新德与被上诉人杜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德,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亚,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德与被上诉人杜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陈新德于2014年11月28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文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抢险施救费、停车费、交通费共计30855.05元。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新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新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上诉人陈新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