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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谭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04号罪犯谭洋,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05.5元。谭洋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谭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谭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122.4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谭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罪犯向龙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和服刑时间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谭洋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