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林、王加高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王林。被申请人王加高。申请人王林申请宣告王加高死亡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林撤回宣告王加高死亡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王林负担。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