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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某、任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北舍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任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北舍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法定代理人黄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北舍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黄某、任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北舍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北舍村第三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黄某、任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王西省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