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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保峰与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72-1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峰,男,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振,男,汉族,茌平县。宋保峰与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保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万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冻结了张振在山东XXX**有限公司的股权50万元,并通知山东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张振的股权,股东李爱平不同意转让张振的股权,并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振的股权50万元,与(2015)茌法执字第1033号案件平均分配,宋保峰分得26万元,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振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15)茌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