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月香等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花,黄月香,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朴明花,女,朝鲜族,1966年6月29日生,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月香,女,朝鲜族,1993年2月11日生,学生,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鹏,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明花、黄月香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明花、黄月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朴明花、黄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明花、黄月香负担。审判员 施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