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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永华、张增祥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华,张增祥,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字第976号申请人白永华,男,1974年6月3日生。申请人张增祥,男,1971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伟,男,1957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永华、张增祥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白永华、张增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人白永华、张增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梁 海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