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得位与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今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得位,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今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赵得位,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辛集。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山县今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赵二军,董事长。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今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得位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赵得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四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鲁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今朝实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银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600000元。现未发现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中和审判员 孟铭杰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