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冼团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英,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是公司职员。被告:冼团芬,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诉被告冼团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松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