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刑志刚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怀化市嫩溪垅邮政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中国邮政集团怀化市嫩溪垅邮政支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韩邢志刚,男,侗族。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怀化市嫩溪垅邮政支局。负责人:韩成辉。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汉族。原告韩刑志刚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怀化市嫩溪垅邮政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长、罗德田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韩刑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刑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刑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韩刑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