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文,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4092.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