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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翟艳飞诉刘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翟艳飞,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4日,陕西省佳县人。被告刘洋,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6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艳飞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艳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艳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艳飞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康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