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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严、桑改娥诉武运山、段俊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严,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桑改娥,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武运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段俊玲,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李严、桑改娥诉被告武运山、段俊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严、桑改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严、桑改娥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严、桑改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严、桑改娥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