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严、桑改娥诉武运山、段俊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严,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桑改娥,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武运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段俊玲,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李严、桑改娥诉被告武运山、段俊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严、桑改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严、桑改娥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严、桑改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严、桑改娥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