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海燕与何金谐、何彩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海燕,何金谐,何彩琴,何晓琴,何健,何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严海燕。被执行人何金谐,被执行人何彩琴。被执行人何晓琴。被执行人何健。被执行人何娅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金谐、何彩琴、何晓琴、何健、何娅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金谐、何彩琴、何晓琴、何健、何娅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282699元(本金273300元、诉讼费5399元、执行费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