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77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