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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闫XX,女。委托代理人闫X,女,(原告妹妹)。被告郭XX,男。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结婚,婚前缺乏实质性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种种毛病,刚开始尽力包容,但无济于事,今年6月我以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开庭审理后,被告表示不愿离婚,希望再给他一次机会,我便撤回起诉。但事后被告口是心非,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我实施种种虐待。一、酗酒成性,恶习难改,借酒发疯,祸家扰民。二、暴力虐待,干扰我正常工作和生活。三、造谣诽谤,剥夺我生活权利。因此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郭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爱喝点酒,我没有闹事,只是踹过原告的门。原告没有人格,原告父母嫌弃我贫穷,不愿让他女儿和我生活。结婚时,给了原告3万元,结婚时装璜房子花去2.4万元,收礼1万元,给原告父母及孩子3千元,共计6.7万元。她给我买衣服花了500元。如果原告坚持和我离婚,要给我10至15万元的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于2013年10月28日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刚开始感情尚可,后来发现被告有爱喝酒习惯,经常为之发生争吵,原告闫XX曾于今年6月向本院起诉,被告郭XX让原告闫XX给其改正的机会,原告撤回起诉。结婚时,被告郭XX按当地风俗给付原告闫XX三万元彩礼,给付原告父母孩子3千元。原告闫XX给被告郭XX买衣服支付500元。被告结婚装修房子支付2.4万元。被告郭XX住院时,原告支付医药费7千元。原告属于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均系再婚,原告闫XX听力障碍,被告郭XX有喝酒的习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以沟通,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关于被告郭XX按当地风俗给付原告闫XX三万元彩礼,结婚时给被告买衣服及被告住院时已消费一部分,酌情予以返还一万元。给付原告父母孩子三千元的款项,属于赠与,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闫XX与被告郭XX离婚。二、原告闫XX返还被告郭XX彩礼一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建峰审 判 员  贺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英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