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缑家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缑家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8号罪犯缑家义,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3日作出(2005)绵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缑家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缑家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以(2006)成刑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缑家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45.6分,月平均5.6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缑家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缑家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