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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青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