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青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