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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时远江故意伤害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时远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住长春市二道区东新小区16栋1门101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王红光,长春市南关区桃源法律服务所。被告人时远江,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春雨,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远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时远江在取保候审期间患有直肠癌,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手术根治术,需术后化疗,被告人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东昇 关注公众号“”